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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輕重傷鑑定多久出具?

肇事逃逸輕重傷鑑定多久出具?

一、肇事逃逸輕重傷鑑定多久出具?

肇事逃逸輕重傷鑑定多久出具?

交通事故的傷殘鑑定一般是經法院委派到司法鑑定所,接受後通知你去所鑑定,一般當時就可以知道結果(不一定及時出報告)。從接受到出具鑑定報告,一般不超過15天,這個是有明文規定的。特殊情況可以延期,如治療未終結,節假日等

另外關於交通事故傷殘鑑定的時機,目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不一,有的規定是自受到傷害之日起6個月,也有的是3個月,也有的規定1年,有的甚至更長。

交通事故傷殘鑑定是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對在客觀檢驗的基礎上,評價確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等級的過程。

二、性質

關於逃逸行爲的法律性質,刑法理論上認識不一,主要有三種觀點:

一是“罪後表現說”,認爲交通肇事後又逃跑和受重傷的被害人後來又死亡,這二者之間是互相依存的,逃逸是交通肇事行爲的繼續,死亡是重傷後在特殊情況下的必然結果,行爲人對被害人可能進一步引起的後果可能有希望或放任之心,但這一心態沒有與進一步的行爲相聯繫,也就沒有獨立意義,或者說,逃逸的實質是行爲人在趨利避害的心理作用下,使肇事結果進一步加重的條件;

二是“獨立行爲說”,認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行爲是獨立的犯罪行爲,因此應實行數罪併罰或者按吸收犯處理;

其三是“分別情況說”,認爲交通肇事犯罪的行爲人在犯罪後逃逸並因而致被害人死亡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對待,如果是在過失支配下進行的,就不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如果是在新的放任的故意支配下進行的,就是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爲。

三、責任認定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爲人的肇事行爲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只能作爲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爲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爲,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爲。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爲,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隨着道路上的車輛不斷增加,那麼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當出現了交通事故後,也是需要及時向交警部門進行報案,如果在交通事故中出現了人員傷亡時,也是需要將傷者及時送醫,當事故的責任方出現了肇事逃逸的行爲後,也是會對其的處罰力度加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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