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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是什麼?

廣西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是什麼?

廣西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是什麼?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項“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爲。

在認定因肇事者逃逸而致被害從死亡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肇事者本人逃離現場,但有他人實施了救護行爲,在送被害人搶救的途中或者在在搶救過程中被害人傷重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肇事者雖然沒有實施救護行爲,但由於介入了他人的救護行爲這一因素,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和肇事者的逃逸行爲之間的因果關係中斷。對肇事者應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處罰;

(二)肇事者在肇事後實施了救護行爲,但在救護過程中被害人死亡,肇事者爲逃避責任而棄屍逃逸的,在這種情形下,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是交通肇事行爲和救護措施不力,和肇事者的逃逸行爲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但是如果肇事者僅僅是將被害人送到醫療機構而後逃逸,致使醫療單位因無人承擔醫療費用而拒絕搶救以致被害人死亡的,在此被害人的死亡和肇事者放棄搶救而逃逸的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肇事者就應承擔“因逃逸面致人死亡”的刑事責任;

(三)肇事者在肇事後,爲逃避責任,故意將被害人轉移至僻靜場所,甚至藏匿掩埋被害人而後逃離現場的。對於這種情形,肇事者隱匿、轉移被害人的行爲構成故意殺人罪。因爲在此肇事者的主觀方面已經發生了轉化,他對被害人的死亡這一後果不再是出於過失,而是放任甚至是希望。肇事者因爲其先前的肇事行爲使被害人處於亟待救援的地步,肇事者具有實施救護行爲的法定義務。當肇事者在主觀上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客觀上拒絕履行救護被害人的義務,當被害人死亡與肇事者的行爲之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肇事者即構成故意殺人罪,與其前行爲所構成的交通肇事罪數罪併罰;如果其交通肇事行爲除造成該被害人重傷外並無其他嚴重後果發生,則成立吸收犯,其故意殺人行爲吸收交通肇事行爲,只按故意殺人罪一罪處理。

以上就是關於交通事故逃逸的法律解釋。對於交通事故逃逸的行爲,若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處200元到2000元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若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並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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