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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規定 股權質押期限如何約定

有哪些規定 股權質押期限如何約定

一、什麼是質押

股權質押期限如何約定,有哪些規定

質押主要指的是欠債的人或第三人將自己的動產移交給收債人佔有,將該動產作爲借取債務的擔保物品,如果欠債一方不履行債務,收債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質押分爲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兩種。動產質押的特徵是物品可以移動,並且移動後不損害物品本身的效用;權利質押是指以可轉讓的權利爲標的物的質押。

二、股權質押期限

1、擔保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質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債權消滅的,質權也消滅。

2、擔保法未就權利質押有效期作出規定,但第八十一條規定: 權利質押除適用本節規定外,適用本章第一節的規定。因此可以按照第七十四條規定作出判斷,權利質押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隨債權消滅而消滅。

3、由此可見,質押的期限一致到主債權消失爲止,從民法規定來看,訴訟時效雖然爲2年,但其實還有延長、重新起算和中止的規定,必須個案來對待,不能說簡單切割爲2年。質押人要轉染股份的,必須提供所擔保債權消失的證據。

三、相關法律依據

《擔保法解釋》第12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即司法解釋否定了擔保期間可以消滅擔保物權,這在理論上主要是基於物權法定原則,從實踐上主要是避免加大擔保成本,以有效保護債權人利益。

《擔保法》對擔保期限沒有強制性規定,因而擔保期限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範疇,應當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就質押合同而言,擔保期限屬於《擔保法》第65條第(六)項規定的“當事人認爲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當事人對擔保期限的約定只有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如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等)時,才導致無效。

因爲如果當事人約定了擔保期間,並且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在當事人約定的擔保期間屆滿後解除了對出質股權的登記。此時即使按照《擔保法解釋》的規定,這個約定的擔保期間對質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質權仍然存在,那麼這個質權如何行使是很成問題的。因爲股票的流通性,在出質人已經賣出出質的股票的情形下,質權是存在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呢?還是由質權人根據物權的追及效力,輾轉而尋得原出質股票的現行持有人,而對其行使質權呢?無論何種情況,質權人都將處於尷尬境地。如果這個質權是存在於出質股票的代位物——出質人出賣股票所得的價金之上,那麼,對這個價金法律沒有規定妥當的保全措施,這種情形下,如果有質權存在的話,這個質權也與債權無異,只是一種請求權而已,而這又如何能擔保債權的實現呢?因此,可以說《擔保法解釋》的這一規定既不符合法理,也不現實。

所以,法律應當允許出質人和質權人約定質押的期限,在證券登記機構的電腦系統裏錄入該期限,到期後質權自動解除。

對於股權質押期限如何約定的問題相信您已經知道答案了,對於質押期限一般都是由出質人和質權人進行約定的,當然證券機構所錄入的期限到期後質權會自動解除。對於一些情況下的期限問題還是需要具體分析的,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蕪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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