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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的範圍是哪些?

作者的範圍是哪些?

作者一般指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者,有時也指某種理論的創始人,或某一事件的組織者或策劃者,他們都是單獨的人。那麼,單位能夠成爲作者麼?下面,本站小編爲您詳細介紹。

作者的範圍是哪些?

作者是指進行文學、藝術或科學創作的人,即進行直接產生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軟件作者又稱爲“軟件開發者”。爲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活動的人,即使對作品的創作起了重要作用,也不成爲作者。進行這種非創作性活動的人與作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由當事人雙方透過合同約定。嚴格來講,“作者”與“創作者”不完全相同:“創作者”是一個普通用語,僅指實際作者;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則是一個法律用語,有時也包括名義作者。

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創作,包含與人腦機能密切相關的心理過程。從這一角度講,只有作爲自然人的公民才能成爲作者,而不具有人腦的法人和非法人單位不能成爲作者。因此,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創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不過,與大多數國家的著作權法相同,我國著作權法在確認實際作者的法律地位的同時,並不否認名義作者。這是因爲:

第一,某些作品在客觀上需要以他人的名義發表,否則無法達到預期的創作目的,或無法產生預期的社會意義;

第二,一部作品的實際作者究竟是誰,往往除作者本人外,他人並不知曉,而作品的傳播又需要法律將作者身份賦予某些特定的人,以便著作權歸屬的確定和作品使用的授權。

基於上述原因,著作權法規定,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不具有實際創作能力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爲作者。在《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中,作爲實際作者的公民和可視爲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均屬於作者的範圍。此外,著作權法還規定了作者身份的推定法則。根據這一法則,在沒有相反證明的情況下,在作品上作爲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被推定爲作者。顯然,被推定爲作者的公民不一定是實際作者,被推定爲作者的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則不是實際作者,但著作權法仍確認其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在推定作者身份的情況下,實際作者如果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而並非由著名者所創作,可最終被確認爲該作品的作者。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透過其署名而推定爲作者;就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視爲作者。推定爲作者與視爲作者的區別在於:前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可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後一種情況下的作者身份不能在確權訴訟中被相反證明否定。

根據《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軟件登記機構發給登記者的登記證明可作爲初步證明,據以推定在登記申請檔案上作爲作者登記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爲作者。《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規定登記作爲初步證明,並不排除署名作爲初步證明的可能性。在未經登記的作品上作爲作者署名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單位,仍可依法推定爲該作品的作者。如果兩個人分別在同一作品上作爲作者署名,或者分別就同一作品作爲作者登記,或者一人署名另一人登記,只有在確權訴訟中證明作品是由其本人單獨創作的人,才能否定另一人的作者身份,而最終被確認爲該作品的唯一作者。

著作權法所稱的作者並不限於原始文字作品的作者,而是包括一切進行了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的人,諸如演講者、作曲者、進行繪畫、雕塑、書法活動者、建築設計者、攝影者、影視導演、計算機程序設計者、翻譯者、改編者、編纂者等等。

就一般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可透過其署名而推定爲作者;就符合特定條件的作品而言,法人或非法人單位是可視爲作者的。如果您還想要了解知識產權的相關內容,請登入本站官方網站或者撥打400-64365-80進行諮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爲您詳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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