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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制度的作用

專利制度的作用

一是有效地保護髮明創造,發明人把其發明申請專利,專利局依法將發明創造向社會公開,授予專利權,給予發明人在一定期限內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佔權,把發明創造作爲一種財產權予以法律保護;
二是可以鼓勵公民、法人搞發明創造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全民族的聰明才智,促進國家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
三是有利於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先進的科學技術儘快地轉化爲生產力,促進國民經濟的發展;
四是促進發明技術向全社會的公開與傳播,避免對相同技術的重複研究開發,有利於促進科學技術的不斷髮展。
法律依據: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四條規定,下列行爲屬於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假冒專利的行爲:
(一)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後或者終止後繼續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註專利標識,或者未經許可在產品或者產品包裝上標註他人的專利號;
(二)銷售第(一)項所述產品;
(三)在產品說明書等材料中,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稱爲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將專利申請稱爲專利,或者未經許可使用他人的專利號,使公衆將所涉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爲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
(四)僞造或者變造專利證書、專利檔案或者專利申請檔案;
(五)其他使公衆混淆,將未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或者設計誤認爲是專利技術或者專利設計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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