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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侵權所得賠償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所得賠償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所得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著作權侵權所得賠償規定是什麼?

著作權侵權所得賠償規定是根據實際損失來進行賠償。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爲制止侵權行爲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侵犯著作權,侵權人應當承擔著作權人因此而遭受的損失,其賠償應按下列標準計算:

(1)、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計算賠償數額;

(2)、權利人的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3)、著作權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爲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1、權利人的實際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複製品發行減少量或者侵權複製品銷售量與權利人發行該複製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發行減少量難以確定的,按照侵權複製品市場銷售量確定。

2、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二、著作權侵權行爲是什麼?

有下列侵權行爲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表演者許可,複製、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製品,或者透過資訊網絡向公衆傳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著作權如果發生侵權行爲的話,那麼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這是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侵權責任的承擔方式當中的一種,而在計算具體的賠償損失的時候,首先是需要根據受害者的實際損失來進行一定的賠償,如果說沒有辦法確定的話,就是按照違法所得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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