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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行爲

商標侵權的行爲

商標侵權行爲是指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工商查處商標侵權行爲這類侵權行爲可以具體分解爲以下四種:
(1)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2)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3)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4)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
第一種行爲是假冒行爲,其餘三種是仿冒行爲。假冒註冊商標是最嚴重的侵害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情節嚴重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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