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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人員銷燬商標侵權的法律條款是存在合法性嗎

執法人員銷燬商標侵權的法律條款是存在合法性嗎

一、銷燬商標侵權的法律條款是可以向侵權者進行起訴嗎?

執法人員銷燬商標侵權的法律條款是存在合法性嗎

是可以的;工商執法人員有權沒收、銷燬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產品,法律依據如下:

《商標法》第五十三條 有本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 商標專用權 行爲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 商標註冊 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 商標標識 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 商標專用權 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商標侵權原因

1.高額利潤的誘惑。假冒國際品牌產品,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取高額利潤。而且因爲品牌效應,銷售比較容易。由於高額利潤的驅使,致使侵權或假冒精品名牌產品的不法行爲屢禁不止。

2.現行政策法規存在缺陷且執法力度不夠。近幾年來,爲規範市場,雖然我國政策法規立法數量逐漸增多,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確認市場執法和監督管理機構名稱、地位、取權與體制。

行政執法手段缺乏,難於震懾不法分子。作爲商標侵權的一個重要執法部門,當前工商行政管理體制與嚴格依法行政、行政法治的建設與經濟的發展還有不相適應的環節。

3.許多消費者偏品牌而不重產品本身,這也是產生商標侵權的一個溫牀。商標一開始就是用來讓顧客識別的,當這一資訊被定位以後,顧客就只認牌子而不管其他了。其實,社會發生了分工,商標開始異化,“PRADA”、“LANCOME”等一些國際知名企業認爲設廠不經濟,便把加工的任務交給了其他生產者,公司則全力創立品牌,並且也不一定做整個市場的營銷。但一些消費者只重視商標,而忽視了商標所代表的商品品質和內涵,從而導致一些打擦邊球的產品得以在市場上走俏。

綜合上面所說的,只要在查明這些產品不合格,而且對社會有危害性的同時,執法人員可以依法的對所侵權的商標進行銷燬,這也是執法人員所擁有的權利,但在處理的時候就一定要按流程來進行辦理,必須要有上級的同意纔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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