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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規定

危險駕駛罪的共犯規定

危險駕駛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的罪名,指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駕,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行爲。所謂“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危險駕駛罪作爲故意犯罪,也可能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形。
《刑法》第133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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