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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

毀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毀壞他人財物立案標準

(一)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

(三)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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