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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受賄罪認定標準

單位受賄罪認定標準

認定本罪時,應正確區分單位受賄罪與受賄罪的界限。單位受賄罪也是透過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來實施的,很容易與受賄罪相混淆。兩者的區別主要有二:

單位受賄罪認定標準

一是單位受賄罪是在單位意志支配下,以單位名義實施的;受賄罪則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自己個人意志支配下,爲謀取私利而進行的。

二是單位受賄罪中的收受的他人財物,要歸單位整體所有,即直接責任人員的行爲爲單位帶來了非法利益;而受賄罪是收受的財物歸被受賄人個人非法佔有。

司法實踐中,單位的意志是由主要領導決定形成的,只要該領導者決定後實施的受賄行爲是以單位名義進行的,並且非法利益也歸單位,就應認定爲單位受賄罪。如果是單位成員(主要是領導)假借單位名義索取、收受他人財物,但把財物佔爲己有的,則應按個人受賄罪處理。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規定,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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