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搖撞騙罪界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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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是指行爲人爲謀取非法利益,假冒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身份或職稱,進行詐騙,損害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的行爲。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動;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爲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的行爲;
3、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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