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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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危險犯。
危害公共安全,產生一定的危險就可以成立,不一定需要產生某種危害後果的,稱之爲危險犯。
而以對法益的實際侵害作爲處罰根據的犯罪,稱爲實害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有多個條文規定了危險犯,如放火罪、決水罪、爆破罪、破壞交通設施罪、投放危險物質罪、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破壞交通工具罪、生產、銷售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等,都是典型的危險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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