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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衆鬥毆積極分子認定

聚衆鬥毆積極分子認定

判定積極參加者的標準應包括主客觀的統一。積極是一種帶有主觀評價的詞語,強調的是行爲人主觀上具有的主動、熱心的態度。但在聚衆鬥毆罪中,積極二字不僅包涵內心的對聚衆鬥毆的積極主動又包含外部的積極作爲和配合。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聚衆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衆鬥毆的;
(二)聚衆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衆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衆鬥毆的。
聚衆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聚衆鬥毆積極分子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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