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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貪污罪的主體包括這樣幾種類型: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即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二、準國家工作人中。這裏又包括三種類型:1、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2、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3、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三、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從法律的規定可以看出:貪污罪主體具有二個基本特徵:1、貪污罪主體所屬單位的性質必須是國家或國有的,或者是國家機關或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工作人員,或者由上述國家(或國有)單位委託或派出的人員。2、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從事公務的人員,而不包括從事勞務的人員。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二個條件,纔可能成爲貪污罪的主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污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的主體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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