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怎麼界定
- 刑事犯罪辯護律師解答
- 關注:4.09K次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bianhu/fanzuijieda/3e5r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