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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毒罪立案標準

投毒罪立案標準

投毒罪,是指故意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爲。目前我們國家的刑法中不再用投毒罪這個名稱了。
投放危險物質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必須是投放的危險物質足以危害社會不特定公衆人身和財產安全才可以構成此罪。
另外,該罪屬於危險犯,其成立並不需要出現不特定多數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財產遭受毀損的實際結果,只要行爲人實施了投放危險物質的行爲,且其行爲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可以立案追究其刑事責任了。
如果投放危險物質沒有造成嚴重後果,處三到十年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可能會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投毒罪立案標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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