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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參與人有什麼?

刑事訴訟參與人有什麼?

刑事訴訟參與人有什麼?
律師解析:刑事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1、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2、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3、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4、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託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爲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爲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被開除公職和被吊銷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近親屬的除外。
5、證人是指知道案件事實情況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
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證人應如實地提供證言,如果作僞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
6、鑑定人是受司法機關指派或聘請,運用專門知識或技能對案件的專門性問題進行鑑別和判斷的人。
鑑定人必須與本案無利害關係,並確實具備專門知識或技能。
7、翻譯人員是指接受司法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在訴訟中進行地語言、文字(包括聾啞手勢和盲文)翻譯工作的訴訟參與人。
翻譯人員必須是與案件沒有利害關係的人,有刑事訴訟法第28、29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意是:
(一)“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對於刑事案件,依照法律進行的收集證據、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
(二)“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養父母、監護人和負有保護責任的機關、團體的代表;
(四)“訴訟參與人”是指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
(五)“訴訟代理人”是指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和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託代爲參加訴訟的人;
(六)“近親屬”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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