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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減刑假釋的條件和程序

減刑條件是:
一、罪犯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二、罪犯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
假釋條件是:
一、罪犯被判處有期徒刑,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被判處無期徒刑,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二、認真遵守監規,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危險的。
減刑程序是:
一、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
二、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
假釋程序是:
一、由執行強制勞動改造的監獄向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並提交相關材料。
二、監獄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收到監獄的假釋建議書後審查其材料是否齊全、手續是否齊備、程序是否合法。
三、人民法院在審查案件材料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罪犯裁定予以假釋。
《刑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爲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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