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剝奪政治權利最少多少年

剝奪政治權利最少多少年

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除獨立適用的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而有所不同。

剝奪政治權利最少多少年

根據刑法第55條至58條的規定,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有定期與終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1.判處管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與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時執行。即3個月以上兩年以下。

2.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單處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爲1年以上5年以下。

3.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4.死刑緩期執行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3年以上10年以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五十七條

 【對死刑、無期徒刑罪犯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對於被判處死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應當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在死刑緩期執行減爲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時候,應當把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改爲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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