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安全事故爲避責任隱瞞不報怎麼判刑
- 刑事處罰辯護律師解答
- 關注:8.72K次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bianhu/bianhujieda/96e3k1.html
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