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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法院正式開庭缺席會怎麼辦理?

被告在法院正式開庭缺席會怎麼辦理?

被告在法院正式開庭缺席會怎麼辦理?

一、被告在法院正式開庭缺席會怎麼辦理

可以缺席判決;所謂的缺席判決是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後作出的判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七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八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二、缺席判決怎麼執行

第一步:申請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第三步:申請複議

當事人、利害關係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四步: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

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應當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責令其在指定的期間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強制執行。

第五步:採取強制措施

執行法院可以透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法院開庭時如果被告不出席,而且也沒有合法的理由,那麼法院是可以在缺席的情況之下進行缺席判決,其目的性就是爲了保障到原告的合法權益和利益,如果對判決的結果有任何不服的,同樣是可以收集證據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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