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砍濫伐的後果
- 環境污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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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伐林木,作爲破壞森林資源的主要違法犯罪行爲之一,對本來就相對不足的森林資源構成較大威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的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五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一款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積計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樹不足50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責令補種濫伐株數5倍的樹木,並處濫伐林木價值2倍至3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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