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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公益行政訴訟有什麼作用?

生態環境公益行政訴訟有什麼作用?

一、生態環境公益行政訴訟有什麼作用?

生態環境公益行政訴訟有什麼作用?

行政公益訴訟的作用是維護公共利益、保護社會公共性權利,還有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執法水平的作用。行政公益訴訟是指檢察院認爲行政主體行使職權的行爲違法,侵害了公共利益或有侵害之虞時,爲維護公共利益,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制度。

二、行政公益訴訟範圍有哪些內容?

(一)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作爲行爲

行政作爲行爲侵犯了公共利益,但是行政相對人卻從中獲益。從目前的社會發展來看,這種行爲主要有三種情況:第一,損害環境的行政作爲行爲。行政主體爲了追求短期的經濟效益或者所謂的政績,在批准建設用地、開發利用有限的土地資源時,違法出讓土地的使用權,對一些重度污染但是可以帶來稅收等經濟利益的企業,違反相關法律,頒發生產經營的許可證,過度發放砍伐林木的許可證以及開採礦產資源的許可證,進行城市規劃時,沒有經過合理地論證,破壞了自然環境以及文化古蹟;第二,違法減免稅的行爲。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是公共財政支出的來源。行政主體的違法行爲,導致稅收收入的減少,不利於國家公共項目的建設支出,損害了公衆的利益,理應被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範圍;第三,行政主體濫用自身職權,將國有資產以不合理的低價進行轉讓甚至無償轉讓。

(二)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爲

對於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行政不作爲行爲。這種情況通常是指行政主體依職權應該做出相應的行爲,而行政主體怠於行使以致使公共利益遭受損害。透過行政公益訴訟,將此納入法院的審查範圍,客觀上可以督促行政主體依法行政,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從而更好的實現依法行政,保護公共利益。因而,應該將造成公共利益損害的行政主體的不作爲,納入行政公益訴訟的受案範圍之內。

(三)行政主體損害公共利益的抽象行政行爲

目前,我國《行政訴訟法》並未將抽象行政行爲納入受案範圍。抽象行政行爲行政機關一般具有不特定對象性,因而影響更加廣泛,而其反覆適用性,則可能導致損害更爲嚴重。若對抽象行政行爲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可以在公共利益的損害造成之前,使其能夠得到事前的救濟。

綜合上面所說的,公益行政訴訟一般是針對於檢察院認爲行政機關在實施職權時有違反法律的規定,而侵害了公共的利益所實施的行爲,其目的性就是爲了更好地保護公民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社會公共設施不受到侵害,而對於違法者必定也需要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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