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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問題屬於行政訴訟嗎?

環境問題屬於行政訴訟嗎?

一、環境問題屬於行政訴訟嗎?

環境問題屬於行政訴訟嗎?

環境問題不一定屬於行政訴訟,也有可能是民事、刑事訴訟

1、環境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根據對具體環境行政行爲不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環境行政相對人)的請求,在雙方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審理並裁決環境行政爭議案件的司法執法活動。

2、環境民事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對平等主體之間有關環境權利義務的爭議,依照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和裁判的活動。

3、環境刑事訴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蔘加下,依照法定程序,揭露和證實環境犯罪,追究環境犯罪者刑事責任的活動。

二、環境行政訴訟有什麼特徵

環境行政訴訟作爲一種行政訴訟,其舉證責任和其他行政訴訟基本相同,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具有如下3個特徵:

(1)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是單方責任。民事訴訟實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原告負有更多的舉證責任,而環境行政訴訟的舉證責任由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爲環境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訴訟法》第32條規定:“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這就是說,舉證是環境行政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而不是原告的法定責任,無論行政相對人是否提供了證明具體環境行政行爲違法的確鑿證據,還是提供了脫離實際的虛假證據,環境行政機關都必須承擔舉證責任。

(2)舉證責任強調了環境行政機關單方面的法定義務,而沒有人民法院的調查、取證作爲法定要求。這一點同民事訴訟有明顯的區別。《民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同時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而在《行政訴訟法》中只規定了“人民法院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者補充證據,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可見,在行政訴訟中如果行政機關舉不出證據或者提供的證據不確鑿,就意味着敗訴。

(3)舉證的範圍不僅僅是事實根據,還包括作出具體環境行政行爲的法律依據。這一點,在環境行政訴訟中尤爲突出。隨着環境科學的發展,越來越多的技術性規範納入對人所能認識的範圍。另外,地方性環境法規又僅限於在本轄區內有效。因此,舉證責任不僅要求環境行政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自己的具體環境行爲所依據的事實根據,同時,還要求提供具體環境行政行爲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檔案。

環境的糾紛案件在發生之後,受害者首先需要確定侵犯自己權益者的身份,然後需要判斷對方實施的行爲是否合法。如果經過覈實之後,發現自己的利益是由於負有環境保護職責的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行爲而受損,那麼就可以提出行政訴訟請求。

標籤: 環境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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