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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

《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

《治安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
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规定治安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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