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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数罪并罚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数罪并罚情况有哪些

不适用数罪并罚情况有哪些
l.按犯罪构成理论,缺乏构成数罪要件和构成数罪要件不完备的,如继续犯、结果加重犯、转化犯、竞合犯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2.对同种类数罪的一般不适用数罪并罚。
但是,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数罪并罚,其中包括同种类数罪适用并罚的两种情况有:
(l)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人还有未经判决的“漏罪”。对新发现的“漏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属于同种类罪,均应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对“新罪”不论与原判决之罪是否同于同种类罪,均应按照(刑法)第71条规定适用数罪并罚。
3.毋庸赘述,对不同种类数罪原则上适用数罪并罚。
4.但是立法和审判实践中,也有实际的不同种类数罪按一罪从重处罚的地情况,具体情况如下:牵连犯一般情况下不适用数罪并罚。但是,牵连犯也有适用数罪并罚的两种情况。一是法律另有规定,二是牵连犯所犯数罪均为重罪,相互之间无法吸收,若按其中一罪处罚失之过轻
5.结合犯不适用数罪并罚。结合犯危害的是数个社会关系,触犯了数个罪名,是实际的数罪,并且通常是不同种类的数罪。
因数罪并罚涉及到罪数的准确把握与刑罚的正确适用,所以应对每一个具体案件是否适用数罪并罚,要慎之又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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