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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什么?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双方行为。 
2、无权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则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3、无权处分行为。是指无处分权人与相对人所为的处分他人的物品或权利的行为。
4、债权同意欠缺的债务转移行为。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取得处分权,该行为有效;如权利人不予追认,无处分权的人又未取得处分权,则该行为无效。无权处分行为成立后,权利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未取得债权人同意而转让其债务的,转让行为在债权人表态前,该行为的效力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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