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甘民三终字第018号
- 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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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掖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住所地:甘州区欧式街北辰安兴XX。
法定代表人陈X,XX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兴国,甘肃陈兴国XX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XX,XX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通辽市XX公司(以下简称通辽XX),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XX。
法定代表人王XX,通辽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光泽,甘肃XX律师。
通辽XX与XX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XX公司不服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XX公司于2013年5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公司在合法、自愿及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上诉,其主张是不再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的行为。XX公司的申请符合撤诉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XX公司撤回上诉,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张中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即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0元,减半收取由XX公司负担703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永祥
审判员 李红
代理审判员 李雪亮
书记员 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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