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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合同

企业间借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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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借贷问题
丙公司的异议理由成立,因为法院判决丙公司对甲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才承担赔偿责任。丙按高院的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绵的,不得要求支付利息,若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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