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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指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指

债务人的抗辩权是指
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吗?债务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债务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不安抗辩权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是很常见的,当合同的一方不按时履行责任的时候,另一方可以依法行驶抗辩权,终止或者中断合同的履行,直到另一方继续履行为止,因此,对于不安抗辩权人是债务人应该可以明确了,抗拒辩证是法律赋予大家的基本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依法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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