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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抗诉期限

刑事被害人抗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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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抗诉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刑诉》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项: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所以,如果你是一审案件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上诉,否则经过10日开始判决开始执行.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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