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二十五条 法律 关注:1.37W次 民法总则第二十五条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标签: 民法通则 二十五条 合同事务 合同订立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zh-cn/guwen/falv/6vg0vl.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