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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协议效力

赠与协议效力

赠与协议效力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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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财产的效力有多大?

《民法通则》第12条第2款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的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予、报酬,他人不利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从这些法律条款上可以看出,小涛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父母,他的父母完全有资格代替小涛作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所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子女是有效的,这种赠与可以视为作为父母的监护人已经代理子女作出了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如果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属于纯获益的合同无须经过法定监护人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说,离婚协议中赠与给未成年子女的约定都是有效的。但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话,就另当别论。

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就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夫妻双方不能代理子女作出意思表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只能由子女自行作出,如果夫妻想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应当另行与子女签订赠与合同。而不能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一诺即成”的合同。赠与合同一经受赠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赠与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没有要求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书面、公证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赠与合同既可采用口头形式,又可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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