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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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抵扣
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但是.1.1生效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有两种执行方式:
一种是在被监视居住人的住所执行,另一种是在指定居所执行。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的,不能折抵刑期。
因为,在被告人住处执行的没有完全限制被监视居住人的自由,没有严重影响被监视居住人的生活。
新刑诉法之所以规定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可以折抵刑期,主要是考虑到居所执行的监视居住则基本是一种变相的羁押,对被监视居住人的限制程度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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