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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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20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已于2017年2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17]6号
颁布时间:2017-02-28
实施时间:2017-03-01
时 效 性:废止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分别作为该条第二款和第三款: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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