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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医疗事故和解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侵权责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事故和解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一)和解的患方主体要具备的条件。
若是患者本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参加和解;若患者本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和解;若患者死亡,由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参加和解。
(二)参加和解的医方要具备的条件。
如医院的法定代表人即院长参加调解,则代表医院的行为,其和解行为合法有效。如其他医院人员参加和解原则上应有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并在协议书上盖上医院公章。最好是医院领导会议上明确医疗纠纷的医院和解人和和解金额的权限,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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