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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也分为甲、乙、丙、丁、戊五个等级,一般是根据不同身体器官的损伤来确定。
一般伴随的症状主要有:
1、不完全失语并伴有失用、失写、失读、失认之一;
2、不能修补的脑脊液瘘;
3、尿崩;
4、面部轻度毁容;
5、双耳受损;
6、鼻缺损1/3以上;
7、上唇或下唇缺损;
8、肺功能中度持续损伤;
9、胃缺损;
10、肝缺损1/2伴较重功能障碍;
11、慢性中毒性肝病伴较重功能障碍;
12、脾缺失;
13、胰缺损;
14、小肠缺损等多种症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三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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