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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疗纠纷机构

湖北医疗纠纷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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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文书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也包括不直接发生法律效力,但对执行法律有切实保证作用的文书,如判决书等,注意:诉状不属于司法文书。司法活动中我们回答看见起诉书、判决书等文书,这些都是司法文书,司法文字贯穿了整个司法活动,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诉的时候需要起诉书,法院审理最后会依法作出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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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3日记者获悉,正在省政府法制网上公开征求修改意见的《湖北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拟对医疗纠纷解决途径和医患双方权责做出明确规定,旨在将医疗纠纷引向法制化轨道。

  征求意见稿提出,湖北省辖区内的各市和县(市)、区应当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在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的指导管理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纠纷的调解,调解不收费,其办公场所、工作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医调委”应在3日内答复是否予以受理,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调结,不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间;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但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不超过60个工作日;到期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意见稿还提出,患者或其近亲属要求协商且索赔金额不超过1万元的,可以在医疗机构设立的专用接待场所协商解决。同时,医患双方应推举代表进行协商,各方代表人数均不超过3名。对于可能出现的医闹情形,办法规定,对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患者,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且劝说无效的,警方可以依法强制处置。
湖北医疗纠纷怎么解决大致就是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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