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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呢

哪些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呢

1、起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法律依据】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哪些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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