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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关有

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关有

行政处罚的监督机关有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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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有哪些

有权享有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 。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三类:

1、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法定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依法履行外部行

政管理职能,依法得到明确授权,代表国家在某一领域内行使行政管理权限的行政机关。包括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公安、工商、税务、土地、审计、卫生等部门。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工商所、税务所、公安派出所等行政机

关的派出机构依相应法律、法规享有一定的行政处罚权,他们必须在授权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

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超过授权法规定的处罚种类、幅度、数额的限制,该行政处

罚无效。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税务所可对个体工商户及未取得营业执照而

从事经营的单位、个人实施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行政处罚。

3、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一定行政处罚权的受托组织。根据行政管理的实际的需要,行政机关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如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以警告、五十

元以下罚款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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