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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权自由裁量实施细则

行政处罚是行政制裁的一种形式,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了行政处罚之后,可以申请进行听证,对于行政处罚程序,在《行政处罚法》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至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则主要包括了七种,有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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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细则及实施标准是什么?

第九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综合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全面考虑以下情况:
(一)违法行为人的年龄及精神状况;
(二)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三)两年内是否有两次以上同类违法行为;
(四)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
(五)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的数量;
(六)违法行为对具体对象造成的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七)对违法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条市级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划分裁量阶次,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可以参照上级部门制定的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确定与违法行为相对应的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对报请审查的裁量基准,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对裁量基准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裁量基准应当列明违法行为及处罚依据,并划分三个以上裁量阶次,对每一阶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种类、幅度等作出规定。
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行政处罚的,从轻处罚适用于警告或者较小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或者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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