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普法百科网 >

行政 >行政处罚 >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制定发布普遍性行为规则的行为。行政主体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结果,就是导致行政法规的出现。抽象行政行为分为:
(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
  • 文章版权属于文章作者所有,转载请注明 https://pfbkw.com/xingzheng/xingzhengchufa/e8el8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