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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为了充分的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我们国家规定,对于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决定之后,某些,某些范围的案件当中是可以举行听证的,听证的举行他遵循一定的程序,因此很多人都想要了解一下,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一、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法律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二、什么是行政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是指处理案件较复杂或者较重大的违法行为,应处以较重的行政处罚时,经当事人要求,进一步适用的一种特殊程序.《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了下列4种情况可以适用听证程序:

(1)责令停产停业

(2)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3)较大数额罚款

(4)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的话,没有特殊情况都必须要进行,公开,但是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就不需要进行公开,并且在举行听证的时候,需要法律规定的流程,也可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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