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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如何告知

行政处罚如何告知

行政处罚的告知途径:
采用简易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可采用调查人员口头告知方式,在调查人员对案情基本情况调查完毕后,在作出处罚决定前直接告知当事人享有的知情权、陈述申辩权,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根据调查情况和取得的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合理合法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而采用一般程序决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则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告知。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案件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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