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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挪用资金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区别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72条规定了挪用资金罪,第384条规定了挪用公款罪。二罪的区别在于犯罪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具体包括: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的人员或者上述机关、单位委派到其他单位的人员,并依照法律从事公务;协助国家政府从股事行政管理活动的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担任国家工作人员的。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主体是前述人员以外的单位工作人员。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体主要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其侵犯的对象是公款和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的使用权,其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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