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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为什么要设置追诉时效

刑事案件为什么要设置追诉时效

主要是因为以下原因设置的:
(1)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预防的内容之一是使犯罪人不再犯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没有在犯罪,说明其再犯罪的危险性已经相对消除。
(2)司法需要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现行的犯罪对社会具有相对更大的危害性,因此,追诉时效制度可以使刑事司法中集中精力办理现行的刑事案件。如果没有追诉时效制度,司法中必将为陈年旧案所累,从而影响现行案件的办理,妨碍对犯罪的及时打击。
(3)可以节省人力。物力。财力。惩治犯罪是一项庞大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对那些经过一定期限不再犯罪的犯罪人不予追诉,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把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用在急需和及时的地方。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刑事案件为什么要设置追诉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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