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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法院查明案情,开展审理的重要依据,而很多时候,物证、书证等都是残缺不全的,需要司法鉴定机构对其进行鉴定。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具体法律,其中对司法鉴定也有明文规定,那么刑诉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有哪些?下面小编根据相关法律知识给大家介绍下。

一、刑诉法鉴定方面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称“刑诉法”)第119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这些都是对刑事诉讼中“鉴定”的具体规定。

二、决定刑事鉴定的机关是谁?

刑事诉讼司法鉴定决定权,在不同阶段分别由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行使。

1、在侦查阶段,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由侦查机关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在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应当进行鉴定。鉴定由检察长批准,由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时候,也可以聘请其他有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但是应当征得鉴定人所在单位的同意。

2、人民检察院对鉴定结论有疑问的,可以指派或者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或者鉴定机构,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

3、检察技术人员或者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刑事案件在审判阶段有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由人民法院决定与委托。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由由此可见,按照刑诉法鉴定方面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委托司法鉴定的决定机关。鉴定机构应该本着负责的态度开展鉴定活动,并在鉴定书中签字。如果公安机关发现鉴定书内容有误,或者对其存有异议的,可以提出重新鉴定。原则上,委托重新鉴定的机构应该不能是原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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