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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答辩状

答辩状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答辩状

答 辩 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 所 地:河南省郑州市郑汴路138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敬崴,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黄兴中,男,1954年12月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安富镇大院村4组61号。

被答辩人:林中蓉,女,195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答辩人:阮祥伟,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石家沟村九组。

被答辩人:张培刚,男,1988年5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高新区卫河路1号院。

被答辩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上路296号

被答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内黄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黄县振兴路西段98号。

被答辩人黄兴中、林中蓉、阮祥伟诉答辩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商业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四条规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驾驶人张培刚醉酒驾驶,造成乘坐人黄春死亡,醉酒驾驶保险人免赔。驾驶人张培刚也没有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而驾驶车辆,同样是免赔事由。

《保险法》解释二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该免责条款明确用蓝色字体标注,保险人已经明确提醒,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是合法有效的。

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醉酒驾驶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要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张培刚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对于违法行为犯罪造成的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商业险是不应赔偿的,如果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损失悉数赔偿就是纵容此种行为的泛滥,也与法律的本意严重背离,不合情合理。

此致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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