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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去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是什么意思?

第一次去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是什么意思?

一、 第一次去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是什么意思?

第一次去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是什么意思?

第一次去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就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正式确立了,对于自愿如实认罪、真诚悔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具体应综合全案事实、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依法从处理。一般在侦查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30%以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20%以下;在审判阶段认罪认罚的,可以减少基准刑10%以下。

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二、认罪认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认罪认罚案件必须要确保宽严有据、罚当其罪,避免片面地从严和一味地从宽这两种错误的倾向。从保障人权和确保司法公正角度,以下几类案件不适用: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对犯罪性质恶劣、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危害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坦白认罪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也必须依法严惩。

第一次去检察院签了认罪认罚的情况下,说明当事人可以按照司法机关的有关程序来进行处理,特别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又主动承认犯罪事实的,检察院让签认罪认罚书,具体情况下检察院可以决定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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